跳至主要內容

第41期 (3/2018)


目錄



專業操守委員會工作回顧與展望 - 
專業操守委員會暫代召集人王家明先生

專業操守委員會暫代召集人王家明先生社工專業操守一貫是業界與公眾共同關注的議題,因此註冊局自成立之初,已設立專業操守委員會(委員會),負責處理一切有關註冊社工專業操守的事宜,其中包括檢討工作守則、工作守則實務指引及紀律程序等。本期《通訊》將為大家介紹這個委員會的工作。

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由八名成員組成,包括王家明先生(暫代召集人)、許宗盛先生S.B.S., B.B.S., M.H., J.P.、梁傳孫博士、陸嘉美女士、倫智偉先生、馬錦華先生J.P.、邵家臻先生、曾健超先生及列明慧女士(增任成員,任期由2018年2月開始)。

工作回顧與展望—檢討工作守則及工作守則實務指引

《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工作守則》)及《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實務指引》(《實務指引》)自2010年1月修訂後,至今已沿用超過八年。隨著社會、政治及經濟環境變遷,社會服務發展及更替,和服務使用者的需要不斷變更,現行的《工作守則》及《實務指引》是否需與時並進,值得審議及探求改善。有見及此,專業操守委員會在2017年1月,設立檢討工作守則專責小組,全面檢視現行的《工作守則》及《實務指引》,並就此向專業操守委員會提交修訂建議。檢討工作守則專責小組的成員包括:王家明先生、倫智偉先生、梁傳孫博士,以及兩位增任成員林昭寰博士和鄭鈺鈿博士。

專責小組自成立以來,已召開十多次的會議,除了基於本地最新的社會及業界狀況檢視有關守則及指引,亦參考了英國、美國、澳洲、加拿大及台灣的相關守則,期望作出全面性的檢討。專責小組預期本年內將完成檢視及修訂初稿,諮詢業界同工,屆時懇請同工積極給予寶貴意見。

不經不覺,委員會的本屆任期已超過了三分之二,在餘下不足一年的任期裡,委員們定當繼續努力,繼續完成工作守及實務指引的檢討工作。


處理註冊社工違紀程序知多少?

註冊局有責任在公平及公正的基礎上,處理註冊社工的違紀行為,投訴雙方在現行機制下,有甚麼權利及責任?註冊局及紀律委員會在當中又扮演甚麼角色?我們希望藉下文與各位同工分享。

1. 投訴人可通過什麼途徑向註冊局作出投訴?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所有投訴必須透過填寫註冊局指定的投訴表格,向註冊主任提出。只有在收到按例提出的投訴,註冊局方可就任何懷疑的違紀行為,展開工作。

2. 註冊主任在收到投訴後,將如何處理?

註冊主任收到投訴表格,經核實被投訴的人士為註冊社工,及於有需要時與投訴人澄清指控的內容後,會把投訴呈交獲註冊局委派的兩位註冊局成員審閱。

3. 兩位註冊局成員收到所呈交給他們的投訴後,將如何處理?

兩位成員的職權是按條例所訂的規則,決定是否把投訴(全部或部份)轉介註冊局,由其委出紀律委員會,展開紀律程序。在審閱投訴內容及指控時,兩位成員於有需要時會與投訴人或相關機構或人士查詢資料,以釐定是否信納投訴符合轉介規則的要求:

  1. 投訴人實際知悉遭投訴的違紀行為沒有超過兩年的時限;即或已超越時限,投訴人有足以解釋投訴延誤的特殊情況;
  2. 該投訴是以具名方式提出的;
  3. 投訴人的身分能夠識別及其下落可以追查;
  4. 遭投訴的社會工作者仍是註冊社會工作者;
  5. 紀律委員會以前沒有對該投訴或在相當程度上性質相類似的投訴進行研訊,而註冊局亦沒有決定遭投訴的違紀行為沒有作出;
  6. 遭投訴的違紀行為並不屬於微不足道;
  7. 投訴並非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或不是真誠地提出的;
  8. 將該投訴轉介註冊局並不是不需要的。

4. 註冊局會在收到投訴後,會馬上通知被投訴社工嗎?

註冊局收到兩名註冊局成員轉介投訴,於三十天內委出紀律委員會後,註冊主任會按規則所定,於二十八天內以書面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社工,展開紀律聆訊前程序的工作。

5. 紀律聆訊由那些人召開?

紀律聆訊由紀律委員會召開,負責聆聽、收取和審查投訴雙方的證供。紀律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小組,在聽取所有證供和證據後,向註冊局提交關於被投訴人曾否作出違紀行的意見,並於需要時向註冊局建議合適的紀律制裁命令。

6. 有何機制如何確保投訴獲公平處理?

當註冊局收到兩名註冊局成員轉介投訴後,即從紀律委員會備選成員小組中委出五名成員,組成紀律委員會。在這五名成員中,最少三位,但不多於四位是註冊社工,而餘下的成員則為來自其他界別的人士。在紀律委員會正式組成前,有關的成員均須申報與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是否存在任何利益衝突,同時,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亦可因利益衝突反對名單中的成員及要求替換,以確保紀律委員會的公正性以進行聆訊。

7. 聆訊前投訴雙方應如何作預備?

a. 投訴及被投訴雙方須依下列程序提交文件及證據,而這些文件及證據將作為雙方聆訊的陳詞和證據:
- 投訴人須在收到上述書面通知後的30天內,提交投訴人陳述書,陳列支持其指控的證據或證詞;
- 被投訴社工如有意答辯,須於投訴人陳述書送達給他/她後的30天內,提交答辯人陳述書;
- 投訴人可於收到答辯人陳述書後的14天內,就被投訴社工的答辯提交投訴人回覆書;
- 被投訴社工可於收到投訴人回覆書的14天內,就投訴人的回覆提交答辯人回覆書。
b. 雙方在交換所有證供後,才進行紀律聆訊,註冊局將按條例規定,在聆訊日前不少於28日把聆訊通知送達投訴人及被投訴社工。
c. 投訴或被投訴任何一方如有理由要求聆訊以閉門方式進行,可以書面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請;委員會衡量涉案各方的利益後,酌情處理。

8. 被投訴社工有什麼權利?

被投訴社工有權:
  1. 在聆訊前獲取投訴人及其他證人為聆訊提出的文件、證據及證詞;
  2. 傳召證人和提出任何文件、證據及證詞;
  3. 出席聆訊及聆聽投訴人提出的證據及證詞;
  4. 訊問投訴人及任何證人,以及審查投訴人出示的文件或提出的證據;及
  5. 有法律代表。

9. 註冊局何時及如何通知被投訴社工有關紀律聆訊的結果?

紀律委員會在聆訊完成後,可視乎情況和需要,決定即時或押後裁決。如紀律委員會決定押後裁決,註冊主任將於日後透過書面把裁決通知被投訴社工。

10. 如果被投訴社工被裁定指控成立,可以怎樣做?

如委員會裁定指控成立,委員會在訂定建議的紀律制裁命令之前,會先讓被投訴社工選擇是否向紀律委員會請求減輕判處,如被投訴社工選擇求情的話,則須在宣佈裁決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向委員會呈交請求減輕判處的書面陳詞及證據,委員會須先聽取被投訴社工的減輕判處請求,才向註冊局建議合適的紀律制裁命令。

紀律委員會宣佈制裁命令建議後,如被投訴社工對請求減輕判處有新的理據,又此等理據從未曾根據程序規則呈交紀律委員會,則可於紀律委員會宣佈有關紀律制裁命令的建議後五個工作天內,向註冊局呈交該等理據。註冊局將就紀律委員會的裁決及建議的紀律制裁命令作出最後決定。

11. 假如投訴最後被裁定成立,被投訴社工將有何懲處?

註冊局考慮被投訴社工曾作出的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及所有有關情況後,須發出以下任何一項紀律制裁命令:

  1. 在註冊紀錄冊內將該註冊社工的姓名永遠註銷;
  2. 在註冊紀錄冊內將該註冊社工的姓名註銷,為期一段註冊局認為合適的期間(但不超過5年);
  3. 以書面譴責該註冊社工和將該項譴責記錄於註冊紀錄冊上;或
  4. 由註冊局的主席口頭訓誡該註冊社工。

12. 被投訴社工對註冊局的決定感到受屈,可以怎辦?

如被投訴社工因註冊局就投訴所作出的決定或發出的紀律制裁命令感到受屈,可以在三個月的上訴期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可確認、推翻或更改註冊局的決定或命令。

13. 若同工在提供服務時,希望就某些行為知悉是否違紀,可向哪些機構查詢?

鑑於擔承了裁判的責任,註冊局須維持中立,故參照了其他註冊團體的一般做法,不就個別查詢《工作守則》的條文,作出任何闡釋。如同工在執行職務時,在闡釋《工作守則》方面遇到疑問,可向各社工組織或資深同工徵詢意見,作參考之用。

誠邀以認可社工文憑或同等學歷註冊的同工加入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

按照條例規定,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由三類人士組成,分別為不少於12名持有認可社工學位的註冊社工;不少於12名持有認可社工文憑的註冊社工;及不少於10名不是註冊社工的界外人士。現時,屬於持有認可社工文憑一組的備選委員共13名,數量雖仍符合法定要求,惟有需要增添數位委員,以確保註冊局持續遵從法定要求。因此,註冊局現誠邀以認可社工文憑註冊並具五年社工專業服務經驗的同工,加入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有志加入的同工,請與註冊局辦事處聯絡。


發表紀律制裁命令

引言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下稱註冊局)委出紀律委員會,於2017年10月13日就一宗投訴展開紀律研訊。經研訊後,紀律委員會裁定被投訴社工 (下稱「社工甲」) 的指控成立。紀律委員會考慮所有情況後,建議註冊局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下稱「《條例》」) 第30(1)(d)條,發出紀律制裁命令,即以口頭譴責社工甲。註冊局接納紀律委員會之建議,並根據《條例》第32(1)條,決定於註冊局的「通訊」中,以不記名方式發表該制裁命令及有關詳情,讓其他社工引以為戒,以達教育目的。現將該紀律制裁命令及其有關詳情載於下文。

案情

(甲) 背景
投訴人為機構代表 (下稱「機構乙」)。事發時,社工甲在機構乙的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任職社工。

(乙) 指控
社工甲被指在專業方面行為失當及/或疏忽及/或作出不合符註冊社工身份的作為,當中行為失德但不限於違反《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內第1,13,14,33,37,38,41及42條或為不合符註冊社會工作者身份的行為,按《條例》第25(1)(a)條,可構成違紀行為。

(丙) 指控詳情
事件涉及社工甲與一名男童(下稱「該童」)的身體接觸,該童當時年約十至十一歲,來自單親家庭,由母親單獨撫養,是機構乙的服務使用者。
(1) 社工甲在中心包括男廁內為該童洗頭、擦背及按摩,該童當時沒有穿著任何衣服。事件發生在某年某月期間,約發生十次,其中一次在某年某月某日於晚上十時或十一時許。
(2) 社工甲在工餘時間為男童補習及與男童跑步,然後為男童洗頭、擦背及按摩。社工甲沒有把事件通知上級,亦沒有獲上級批准;有關行為不在社工甲的職責範圍內,他更無必要以身體接觸沒有穿衣服的男童。
(3) 社工甲聲稱沒有接觸該童的私人部位,並稱其動機是給予男童關懷。但基於該童乃社工甲的服務對象,有關的身體接觸 (不論有否接觸私人部位)並不恰當,並涉及可疑動機。

紀律委員會的裁決及建議

(甲) 就事件曾否發生及裁斷
社工甲承認指控。紀律委員會經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定指控成立。

(乙) 求情及紀律委員會的考慮
(1) 由於事件涉及未成年人士,機構乙向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匯報,該課沒有發現虐兒的情況,因此並無採取進一步的行動,該童或其母亦沒有作出投訴。機構乙內部指引其一要點是:當服務對象屬未成年,社工不應與其有任何不恰當的身體接觸,不論社工與服務對象的性別是相同與否,這項指引均適用。社工甲知悉該項指引,並承認已違反指引。

(2) 社工甲稱為該童沖涼關乎其社會工作介入的策略,他以跑步來幫助該童減輕學業壓力。由於工作忙碌,社工甲只能在晚上與該童跑步,結束時已超過晚上十時,因該童家中的燈已全部關掉,在母親的同意後,社工甲在送他回家前讓他在中心洗澡。

(3) 社工甲告訴委員會他從來沒有對其他兒童或會員作出類似行為,並作出以下的解釋:
  1. 他承認判斷錯誤,但這是出於他對該童的愛心及同理心,全無其他用意及動機。
  2. 他稱曾運用其他介入策略協助該童,包括透過該童導師、朋輩及督查學校活動及家庭情況。
  3. 當該童告訴他很渴求得到父親般的關懷及照料,他讓自己充當父親的角色。
  4. 他曾告誡該童不要讓他人看及接觸其私人部位,他主要幫該童洗頭和擦背,在過程中男童是背對社工甲和自行更衣。
  5. 基於對該童的同情,他非常希望能夠幫助該童;當該童要求洗頭及擦背時,壓力已模糊了他的判斷力,讓他變得不夠謹慎。
  6. 他指同事在下班後會留在中心工作,並會以非傳統的方式提供服務,這是中心的工作文化。因此,他認為在晚上與該童跑步不會有問題。

(4) 社工甲提交了五份由同事及上司撰寫的信件,以證明其良好品格及對工作熱誠。機構乙對此沒有反對,但強調不能排除該等行為對兒童造成傷害的可能性。

(丙) 紀律委員會的建議
聽取社工甲的供詞後,委員會感受到社工甲的行為是出於對該童的憐憫之心。但是,社工甲為該童洗頭和擦背的行為,已超出社會工作者的職權範圍,構成專業失當,違反《條例》第25(1)(a)條。委員會同時認為他違反了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1,33,37,41及42段。委員會的決定乃基於以下兩個考量:

(1) 嚴重的專業誤判:
社工甲以充當父親的角色進行介入工作,以填補該童家庭中缺失的角色,但這並不是一個被認可的介入策略,社工甲亦不能為使用這方法提出一個有可靠根據的解說。社工甲只是為舒解自己的感受及情緒上的憐憫,本質上和作為社工的專業角色有所衝突。

社工甲應保護該童,妥善控制角色衝突。即使沖涼由該童提出,社工甲應拒絕及提出其他可行的解決方法。作為一個專業人士,應該明白即使是性別相同,因為該童處於青春期,觀看其裸體有機會為服務對象帶來被冒犯的危機。

委員會不排除該童母親可能曾同意此行為,但作為一個專業人士,社工甲應可作出更好的判斷,相反他的決定是由情緒支配,而非專業的判斷。

(2) 蓄意不向機構報告:
事件不是一次性的錯誤,已發生大約十次。社工甲曾經猶豫過,但他沒有以服務對象的利益為先,向直屬上司尋求意見及主動尋求專業督導,亦沒有在多次的同工個案會議上提出,以專業態度來解決個人和專業角色衝突帶來的掙扎。

委員會因此決定建議註冊局裁定社工甲專業失當。同時,社工甲承認事件,表現合作及態度善意。當作懲處建議時,委員會考慮其解釋、態度,及五位同事及上司的品格證明。

紀律委員會建議註冊局根據《條例》第30(1)(d)條,向社工甲發出口頭訓誡的紀律制裁命令。為了教育及警惕其他社工,紀律委員會亦向註冊局建議將該個案及紀律制裁命令的詳情,按法例第32條( 1)(b)以不記名方式,在註冊局的《通訊》發表。

註冊局的決定

註冊局收到紀律委員會的紀律研訊報告後,經詳細審閱及考慮後決定接納紀律委員會的全部建議。


工作報告

透過信用卡繳付註冊續期費

credit card為更方便同工繳交註冊續期費,註冊局自去年開始曾探討各種新的付款方法。經比較各項選擇後,註冊局決定增設網上信用卡(VISA或Master)繳費的方式。由本年三月九日起,同工只需透過登入網上註冊系統申請續期註冊,便可在網上使用信用卡繳付註冊續期費。

全面推行《通訊》電子化

e news本《通訊》在過往廿載,均以每年兩期的方式,定期向同工交代註冊局的工作動向。科技發展迅速,資訊傳遞和發放不再限於紙張印刷品,為了跟上時代的步伐,同時亦為了保護樹木,註冊局將停止印刷文本,改以電子版取代,由下一期《通訊》開始,即2018年10月第42期,我們將會透過電郵把電子《通訊》傳送給所有同工。如有需要,同工亦可親臨註冊辦事處索取印刷文本。

現時,仍有約三成的同工沒有提供電郵地址作溝通或收取《通訊》之用,我們在此再次呼籲同工儘快填妥本期《通訊》信封面上的「選擇通訊方法通知書」,登記最新的電郵地址。



推廣工作報告

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間,註冊局職員到訪了以下院校,向社工學生介紹註冊局的工作:

宏恩基督教學院(一年班)15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沙田)(一年班)125
香港大學(一年班)40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一年班)104
香港樹仁大學(一年班及畢業班)51
香港理工大學(畢業班)34
人數總計369

社會工作學歷認可評審

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間,香港能仁專上學院擬頒授的社會工作(榮譽)學士已通過註冊局的認可評審(有條件地認可),而香港樹仁大學社會工作(榮譽)學士(全日制)則通過了註冊局的認可檢討。

籌備註冊局成員選舉

按照《條例》規定,註冊局每屆任期三年,由15名成員組成,當中8名必須為註冊社工的成員,由註冊社工透過選舉選出。現屆註冊局成員任期將於2019年1月15日屆滿,註冊局已開始籌備來屆選任成員的選舉工作。

為確保註冊局成員選舉能夠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情況下進行,註冊局在選舉工作開展前,就《選舉規則》進行了檢討、修訂及諮詢,藉此完善選舉工作的各項細節。與上屆相比,今屆《選舉規則》修訂如下:

1. 修訂為一般性的《選舉規則》,適用於任何選舉年份;
2. 增設「選舉委員會」,監管整個選舉,包括籌備及至點票當天的運作;
3. 列明補選的安排;
4. 列明投票人的資格;及
5. 增設選舉論壇

最新的選舉規則已上載註冊局網站,歡迎同工下載參考。

在「註冊續期窗」時限內申請註冊續期可獲部份退款

為鼓勵同工在「註冊續期窗」內申請續期,註冊局已於本年一月推出一項鼓勵計劃,凡在「註冊續期窗」內成功遞交續期申請的同工,註冊局辦事處在發出註冊證時,將退還港幣20元正的支票乙張。為節省註冊局的行政成本,我們在此呼籲已收到有關支票的同工盡快過戶,以免支票因失去時效報廢而需辦理補發。

適時更新個人資料

在2017年,註冊局按條例規定,一共以掛號方式向同工發出約5200封「註冊最後二十八天的限期通知」,其中百分之十二(650封)因不同原因,包括已搬遷等,以致郵件不能送達。我們在此呼籲,若同工任何個人資料有所更改,尤其是註冊地址,應盡早透過網上註冊系統或其他書面渠道更新記錄,以免由註冊局所發出的信件或文件因此而有所延誤。

社工日2018

註冊局一如既往支持由業界團體合辦社工日,並委出副主席梁傳孫博士代表註冊局參與籌備工作。本年度的主題為「同行」,舉辦的活動包括同行共跑、同行快拍等等,有關社工日的活動花絮,歡迎同工瀏覽社工日網站(http://www.socialworkdayhk.org)。

統計數字

(截至2018年2月28日)

註冊社工性別分佈

:6,644 (29.9%)
:15,563 (70%)
總數:22,207

註冊社工學歷分佈
認可學士學位:14,366 (64.7%)
認可文憑/副學士:7,749 (34.9%)
其他:92 (0.4%)
總數:22,207


註冊社工投稿稿例

為提高註冊社工對本《通訊》的參與,以及讓同工能就社工專業一抒己見,註冊局歡迎同工投稿。同工投稿時,請留意以下規定:

  1. 註冊局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定期出版《通訊》,歡迎同工投稿,發表意見。
  2. 來稿應與註冊局的職能或社會工作專業有關,如投稿內容偏離上述範圍,註冊局有權酌情決定是否刊登有關來稿。
  3. 來稿文章不代表註冊局立場,作者文責自負。
  4. 投稿者須為註冊社工,並須提供真實姓名、通訊地址、電郵及聯絡電話。投稿者可要求不刊登真實姓名。
  5. 文章可以中文或英文撰寫,以中文2000字或英文1500字為限。
  6. 註冊局有全權決定是否刊登來稿。
  7. 對來稿文章,註冊局擁有最終編輯權。
  8. 註冊局不會向投稿者提供任何形式的酬勞。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