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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目錄

甲. 註冊及續期

1. 我是否符合註冊資格?如何申請?

2. 我將首次申請註冊,如何聲明自己曾否被定罪?

3. 當取得社工學歷後,是否需要在畢業學年申請註冊?有沒有限期?

4. 如我在註冊後被控或被裁定觸犯罪行,需要何時及如何向註冊局申報?

5. 我會否因被定罪而影響註冊資格?

6. 在甚麼情況下,我可豁免申報控罪或定罪?可否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毋須申報?

7. 若我沒有依時申請續期註冊,有甚麼後果?

8. 我遺失了註冊局發給我的續期申請表格,應如何辦理續期註冊?

9. 若我計劃離開香港生活三年,期間是否仍可申請續期註冊?

乙. 有關查閱註冊紀錄冊

10. 如我想核實社工身份,有甚麼渠道?

11. 為何供公眾查閱的註冊紀錄冊內載有每名註冊社工的註冊地址?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如何得到保障?

12. 註冊地址是否必須是實體且能接受個人親身派遞的地址?我可否改以電郵或郵政信箱地址取代?

丙. 學歷認可

13. 認可社工學歷名單中,部分學歷註明是「有條件地認可」,是甚麼意思?

14. 若我計劃前往外地進修獲取社工學位,請問哪些是註冊局認可的資格?

15. 若我所持有的非本地社工學歷並非由註冊局認可的海外指定團體所認可,是否仍可申請?

丁. 專業操守與紀律事宜

16. 我懷疑有社工專業失當,如何作出投訴?

17. 我希望就我所懷疑的社工專業失當情況諮詢專業意見,可以有甚麼渠道?

18. 如現時的服務使用者問及我的註冊身份,如姓名及註冊編號,我應否提供?


甲. 註冊及續期

有關註冊

1. 我是否符合註冊資格?如何申請?

註冊局按照《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7條就註冊資格的規定審議註冊及續期申請,當中包括:

  • 持有註冊局認可社工學歷
  • 通常居於香港
  • 為合適及恰當人士
  • 不受紀律制裁命令限制
  • 曾否被定罪

有關申請手續,請瀏覽註冊局網站內有關申請註冊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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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將首次申請註冊,如何聲明自己曾否被定罪?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7(5)條,任何申請註冊人士須就曾否被定罪而作出法定聲明(如曾被定罪,須聲明每項罪行的性質)。

申請註冊者須:(1) 使用民政事務處聲明表格HAD5,在民政事務處監誓員面前作出聲明;或 (2) 使用註冊局聲明表格SWRBSD1,在執業律師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聲明。

詳情請參閱有關指引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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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取得社工學歷後,是否需要在畢業學年申請註冊?有沒有限期?

任何已持有註冊局認可社工學歷的人士,即使該課程已停辦,仍可以該學歷申請註冊,現時並無設任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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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呈報被檢控或被定罪

4. 如我在註冊後被控或被裁定觸犯罪行,需要何時及如何向註冊局申報?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4條的規定,註冊社工於申請註冊時作出法定聲明當日或以後的任何時間,若在本地或其他地方被控或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註冊局,指明有關罪行的性質,並提供相關法律文件作為依據,當中包括:

  • 案情摘要、控罪書或傳票
  • 審訊証明書、判案書、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
  • 視乎需要及個人考慮提交個人反思陳述、品格證明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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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會否因被定罪而影響註冊資格?

註冊局按照《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7條審議曾被定罪人士的註冊、續期或重新註冊申請,當中的考慮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 合適和恰當(第17(3)(b)條)
  • 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第17(4)(b)(i)(B)條)
  • 是否涉及《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二的罪行(第17(4)(b)(i)(A)條)
  • 是否涉及可令社會工作者專業的聲譽受損;及可判處監禁(不論該人有否被判處監禁)的罪行(第17(4)(a)(i)及(ii)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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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甚麼情況下,我可豁免申報控罪或定罪?可否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毋須申報?

定額罰款
如已按定額罰款通知書依時繳付罰款(包括但不限於亂拋垃圾、違例泊車和違例吸煙等),在沒有被檢控情況下,毋須向註冊局呈報。但是,如沒有依時繳付定額罰款而又沒有就罰款通知提出法律訴訟,該人將因而被檢控。在這情況下,若是註冊社工,他須把該控罪呈報註冊局;若被定罪,無論是註冊申請人或註冊社工均需呈報。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
《罪犯自新條例》並不適用於社工註冊,在任何情況下申請註冊人士均須申報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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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續期

7. 若我沒有依時申請續期註冊,有甚麼後果?

若註冊局在註冊社工的註冊期滿日期仍未收到該註冊社工的續期申請,註冊局將按法例將其姓名從註冊紀錄冊中註銷。該人士如欲恢復註冊社工身份,必須重新申請註冊;在姓名被註銷期間,包括辦理重新申請手續期內,按《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4條及第35(k)條,該人不得使用任何社工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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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遺失了註冊局發給我的續期申請表格,應如何辦理續期註冊?

註冊社工可透過登入網上註冊系統(https://intranet.swrb.org.hk),在註冊到期日前3個月至註冊期滿日期之間,在網上提交表格及繳付有關費用。若已遺失登入資訊,亦可透過該系統重新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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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我計劃離開香港生活三年,期間是否仍可申請續期註冊?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7(3)(a)及20(4)條,除非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包括將註冊續期)時通常居於香港,否則不得獲得註冊為社工。而《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2(1)(c)及22(2)條亦指出,任何社工如在2年或更長的期間已沒有居於香港,則註冊局不得認為他是通常居於香港;而註冊主任可在知悉此情況下在註冊紀錄冊內將他的姓名註銷。至於有關通常居於香港的定義,可參考香港政府入境事務處的網站(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roa/term.html),當中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地。因此,若辦事處得悉註冊社工已離港,並可能未符合通常居於香港的資格,可能要求有關註冊社工提交更多資料作進一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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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有關查閱註冊紀錄冊

10. 如我想核實社工身份,有甚麼渠道?

註冊局按照《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6條規定,在辦事處備存註冊紀錄冊,於辦公時間內,免費供任何人查閱,當中包括姓名、地址、註冊資格及其他註冊局指示的細節(現時為註冊類別、註冊編號及違紀行為記錄)。除此以外,公眾人士可透過註冊局網站內的註冊社工名單作簡易查閱(https://www.swrb.org.hk/tc/Search.asp) ,此名單只載有每名註冊社工的中英文姓名、註冊號碼、註冊類別及現有註冊的期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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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為何供公眾查閱的註冊紀錄冊內載有每名註冊社工的註冊地址?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如何得到保障?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6條規定,註冊局須於其辦事處內備存註冊紀錄冊,供公眾人士免費查閱,而社工的地址必須列於註冊紀錄冊中。《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並沒有規定註冊地址必須為註冊社工的住址,註冊社工可以辦公地址作為註冊地址。另外,註冊局對公眾查閱註冊紀錄冊一向有嚴謹的程序。任何欲查閱紀錄冊的人士須親臨註冊局辦事處作實名登記,並於查閱前閱畢「查閱守則」。所有欲透過電話查詢社工的個人資料均不獲受理。查閱的目的只限於核實某人士是否註冊社工,查閱人士不得以下載、抄寫、攝影、攝錄或影印等方式轉載或節錄紀錄冊的任何資料。註冊局相信透過嚴謹的查閱機制,足以防止濫用查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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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註冊地址是否必須是實體且能接受個人親身派遞的地址?我可否改以電郵或郵政信箱地址取代?

註冊地址的格式應為實體地址;電郵和郵政信箱地址均不符合此要求。在普通法中,僅在特殊情況及只有在向法院申請並得到批准後,才可使用郵政信箱作為替代。註冊局原則上不接納郵政信箱作為註冊地址之用,但如個別社工有充分理由需要使用郵政信箱作為註冊地址,須以書面說明該等理由,供註冊局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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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學歷認可

13. 認可社工學歷名單中,部分學歷註明是「有條件地認可」,是甚麼意思?

註冊局為個別院校所頒授的學歷進行評審或檢討後,可以附帶條件的形式認可該學歷。「有條件地認可」意指有關院校必須滿足註冊局所訂定的認可條件,使該社會工作學歷得以被註冊局認可。如未能達到該認可條件,將會影響其學歷的認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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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若我計劃前往外地進修獲取社工學位,請問哪些是註冊局認可的資格?

現時註冊局認可美國、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的指定團體所認可的社工學歷,但不包括經修讀遙距課程或在頒授院校所屬國家以外任何地方開辦的課程,相關名單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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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若我所持有的非本地社工學歷並非由註冊局認可的海外指定團體所認可,是否仍可申請?

註冊局將個別考慮該等申請,申請人須提交由學術評審局發出的學歷評審報告,並以表列為佳的文件,詳述所申請的學歷,其課程如何符合註冊局認可準則相關版本的要求,詳情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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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專業操守與紀律事宜

16. 我懷疑有社工專業失當,如何作出投訴?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5(3)條就處理社工違紀行為的規定,「任何關於違紀行為的投訴,須以指明的表格向註冊主任提出」。因此,若公眾希望向註冊局投訴註冊社工,請下載並細閱「投訴表格」及《填寫投訴表格和法定聲明的常見問題》;填妥並交回投訴表格(包括表格及夾附的法定聲明),我們才可按既定的紀律程序處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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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希望就我所懷疑的社工專業失當情況諮詢專業意見,可以有甚麼渠道?

註冊局的其中一項職能是按《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處理社工違紀行為的投訴。鑑於註冊局的裁判角色,並避免影響日後處理該個案的公平性,註冊局只會向查詢人士解釋處理投訴的程序,不會就個別情況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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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現時的服務使用者問及我的註冊身份,如姓名及註冊編號,我應否提供?

按照《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及相關的實務指引,一般而言,若正接受服務的服務對象向社工查詢其名字、職位及註冊社工身份時,社工在一般情況下應如實提供。若服務對象問及其他與服務無關的社工個人資料,社工可自行作出專業及負責任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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