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工作學歷
就其他國家或地區頒授的社工學歷,無論是不確定該國家或地區是否已確立有關社工的學歷認證和註冊團體,或是該國家或地區所制訂的評核準則未獲註冊局承認等同其評核準則,註冊局可自行決定是否為該等學歷進行評審,或為持該等學歷的社工註冊申請者進行個別評審。註冊局將審閱有關學歷,對比註冊局的準則,以評定該學歷的水平是否符合本港社工註冊的認可要求,但註冊局不會列出經個別評審的學歷。
持非認可及非本地社工學歷人士申請註冊及評審的要求及程序
持有非註冊局認可而又在香港以外地區獲頒授社會工作學歷的人士,可在遞交社工註冊申請時,參照《用於認可社會工作學歷的原則、準則及標準》5.1.2(b)項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並自費申請個別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