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分類
註冊社工分類
類 別 | 註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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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認可社會工作學位或文憑;或於1982年3月31日或該日之前已擔任任何社會工作職位;及在該日期之後已擔任一個或多於一個的社會工作職位至少10年,不論是否連續地擔任該職位或該等職位。 |
2. | 非持有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的註冊資格,但現正擔任任何社會工作職位或他已獲接納擔任該職位;在於所有情況下屬合理的期間內,他擬獲取認可的社會工作學位或文憑。 |
註冊所基於的資格分類
類 別 | 註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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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有認可社會工作學位。 |
2. | 持有認可社會工作文憑。 |
3. | 沒有持有認可社會工作學歷,但在1982年3月31日或該日之前已擔任任何社會工作職位及在該日期之後已擔任一個或多於一個的社會工作職位至少10年,不論是否連續地擔任該職位或該等職位。 |
5. | 沒有持有認可社會工作學歷,但現正擔任任何社會工作職位或已獲接納擔任該職位。 |
6. | 尚待獲取認可社會工作學歷,惟現正擔任任何社會工作職位或已獲接納擔任該職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