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局簡介
成立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乃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生效的《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條例》)而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成立的法定機構。註冊局財政獨立,其權限受《條例》嚴格規管。
《條例》的制訂,旨在透過監管機制,監察社會工作者的素質,最終達至保障服務使用者及公眾的利益。根據《條例》規定,任何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士無權使用「社會工作者」的名銜或其他相關描述的稱謂。
組成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由二十七名成員組成,當中八名由註冊社工選出、十七名由特區行政長官委任、一名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並且是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的公職人員,及一名為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每屆成員的任期為三年。《條例》規定,所有註冊局成員不會因該職務而獲付酬金,他們均以義務形式服務註冊局。
職能
《條例》第7條詳列了註冊局的職能,其中主要包括:
- 制訂及檢討註冊為註冊社工的資格標準及有關的註冊事宜;
- 處理有關註冊及續期註冊事宜;
- 處理有關註冊社工的違紀行為事宜;及
- 備存註冊紀錄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