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註冊局乃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及為確保服務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保護而成立的法定機構,其職能主要是處理社工註冊事宜、監管註冊社工的專業操守,並評審和認可具註冊資格的學歷。有別於專業團體或工會,註冊局並非以會員制運作,亦不能超越法定範圍為社工爭取福利或提供其他服務。註冊局透過履行各項法定職能,致力確保註冊社工的質素,從而加強公眾對註冊社工的信任。
由2016年起,除了涉及個人資料和內部業務資訊外,註冊局已把全體成員及其核下委員會和專責小組的會議文件上載局方網站,供公眾查閱。註冊局亦透過網站發布經核數的週年財務報表,及成員的恆常局務考勤季度報告;此外,我們每半年出版【註意】通訊,簡報工作重點和統計數字等資訊。
註冊局是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而非一個實施會員制度的專業團體;故此,註冊社工並不是註冊局的會員。法例對申請註冊和續期的資格及費用的釐定方法均有清晰規定,註冊費及續期註冊費並不是會員費。
職位的資助來源和聘任要求與擔任該職位的人士是否需要註冊並無必然關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4條規定,任何人士使用社工的名銜或其他相關的稱謂,便必須註冊,否則將可能觸犯法例,最高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現時為港幣50,000元)。
- 我因一時大意而遲了數天提交續期註冊申請,但註冊局卻要求我需要重新申請註冊。因重新申請註冊需要往民政事務處作宣誓,需時較長,而機構亦因此要求我放假以避免擔任社工職務。請問註冊局可否考慮彈性處理,為這類社工提供寬限期?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0(2)(c)條規定註冊社工需在不遲於註冊期滿日前28天提出續期申請;註冊局在這個期限後仍未見註冊社工的續期申請,除了按照法例要求,以掛號信發出「註銷姓名的意向通知書」,亦在可行的情況下以其他渠道(包括電郵和電話訊息)提醒社工盡快申請續期。註冊局在發出意向通知書後的28天如仍未收到社工的續期申請,才按法例將其姓名從註冊紀錄冊中註銷。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0(6)條的規定及註冊局政策,該人士如欲恢復註冊社工身份,必須重新申請註冊。註冊局明白社工因各種原因而沒有按時申請續期,唯這是社工本人的責任。另如社工的註冊地址或電郵等的通訊方式有更改,應盡快以書面通知註冊局,除履行法定要求外,亦確保註冊續期通知書及其他提醒訊息能送達同工。根據條例第16(3)條,如社工載於註冊紀錄冊的資料有任何更改,須在更改後的3個月內通知註冊主任。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條例》」)第17(3)(a)及20(4)條,除非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包括將註冊續期)時通常居於香港,否則不得獲得註冊為社工。而《條例》第22(1)(c)及22(2)條亦指出,任何社工如在2年或更長的期間已沒有居於香港,則註冊局不得認為他是通常居於香港;而註冊主任可在知悉此情況下在註冊紀錄冊內將他的姓名註銷。至於有關通常居於香港的定義,同工亦可參考香港政府入境事務處的網站(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roa/term.html),當中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地。因此,若辦事處得悉註冊社工已離港,並可能未符合通常居於香港的資格,可能要求有關註冊社工提交更多資料及作出進一步跟進。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4條的規定,註冊社工於申請註冊時作出法定聲明當日或以後的任何時間,若在本地或其他地方被控或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註冊局,指明有關罪行的性質,並提供相關法律文件作為依據。
一般來說,註冊社工於申報定罪紀錄時須同時呈交相關法庭文件,例如案情摘要、控罪書、傳票、審訊証明書、判案書、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如已遺失可向警方或司法機構申請補領。另外,註冊局亦會按需要要求申請人呈交其他有助註冊局作審批決定的文件,例如個人反思文章、品格證明信等。
註冊局需要考慮該名社工是否仍是可予註冊的合適和恰當的人(a fit and proper person)(條例第17(3)(b)條)。按條例第17(4)(a)條,註冊局可拒絕將任何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令社會工作者專業的聲譽受損及可判處監禁(不論該人有否被判處監禁)的罪行的人註冊或續期;或按條例第17(4)(b)條,在除非註冊局所有成員同意批准的情況下,必須拒絕違反條例附表二罪行人士的申請。註冊局會就每宗個案作考慮,不能一概而論。另外,註冊局需在收到正式投訴後才可按紀律程序跟進,局方依例不能主動就定罪展開紀律聆訊。有關紀律程序指南,請按此。
如註冊社工已按定額罰款通知書支付罰款(包括但不限於亂拋垃圾、非法停車和違例吸煙等),即不屬被控,因而毋須向註冊局呈報有關事件。但是,如不繳付定額罰款而又沒有就罰款通知提出法律訴訟,社工將首先收到追討通知,然後便是法庭傳票。當社工收到傳票,即代表他/她已被控告,因傳票是由法庭以書面形式向被告發出的命令,要求被告按照傳票所列的時間,在法官面前應訊;在這情況下,即使社工及後繳付定額罰款,仍須把該傳票及控罪呈報註冊局。詳情請按此 。
註冊社工只會在被控觸犯刑事罪行的情況下,才會獲法庭發出「簽保守行為」;換言之,社工理應在法庭發出「簽保守行為」之前,已向註冊局呈報有關控罪。儘管獲法庭發出「簽保守行為」表示社工並沒有被定罪,社工仍需通知註冊局被控的結果,以便註冊局就先前的呈報控罪一事結案。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並不適用於社工註冊程序,在任何情況下申請註冊人士均不會獲得豁免。如閣下曾被定罪,應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37(5)條規定,在申請註冊為註冊社工時,就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觸犯罪行,作出法定聲明,如實填報定罪詳情及列出每項罪行的性質,並提供檢控紙及審訊證明書(或裁斷陳述書)的副本,供註冊局考慮。
《罪犯自新條例》不用披露的保護,只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適用於社工註冊,例如有關定額罰款的違法行為。這是因為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3)條,繳付罰款或追加罰款均不屬定罪;再者,不披露繳付罰款的權利,為《罪犯自新條例》第2(1B)(a)條所保障。但是,其他不屬於繳付罰款豁免起訴及定罪的定額罰款違法行為,例如在有關定額罰款的條例下提供虛假資料,便必須呈報。
註冊局於每次評審或檢討後,可以附帶條件的形式認可學歷。「有條件地認可」意指有關院校必須滿足註冊局所訂定的認可條件,使該社會工作學歷得以被認可作註冊之用。如未能達到該認可條件,將會影響其學歷的認可性。
現時註冊局已認可美國、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的指定團體所認可的課程所頒授的學歷,但不包括經修讀遙距課程或在頒授院校所屬國家以外任何地方開辦的課程,相關名單請按此 。
註冊局將個別考慮該等申請,申請人須提交由學術評審局發出的學歷評審報告,並以表列為佳的文件,詳述所申請的學歷,其課程如何符合註冊局認可準則相關版本的要求,詳情請按此 。
對於香港院校自行或與其他院校共同頒授的遙距課程學歷,即使該等學歷與註冊局已經認可的學歷名稱相同,註冊局並不會自動認可它們:—
- 若在2007年9月6日(於當時註冊局開展了此規定)前獲頒該等學歷,學歷持有人可提出認可申請,註冊局將按每宗個案的情況來處理申請;
- 若在2007年9月6日後獲頒該等學歷,學歷持有人須提交由學術評審局發出的學歷評審報告,並以表列為佳的文件,詳述所申請的學歷,其課程如何符合註冊局認可準則相關版本的要求,詳情請按此 。
根據《用於認可社會工作學歷的原則、準則及標準》(第8版)文件第4.2.7(a)條,實習督導必須為香港的註冊社工,並在取得學位後積累不少於5年專業實務經驗。實習是社工訓練課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實習導師的專業能力、視野和經驗於促進學生學習佔很重要的角色。社工於獲取學位前和後的實務經驗不能相提並論。故此,註冊局不會對此作出任何豁免。
「全職等量」意指在計算非全職工作時期的時候,按比例計算該非全職工作等同全職工作所需的時間。例如,社工在取得學位後擔任了8年半職社工,在換算後,等同4年全職工作經驗。
根據《用於認可社會工作學歷的原則、準則及標準》(第8版)文件第4.2.7(b)條,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區實習,實習督導仍必須持有註冊局認可的社會工作學位,及持有相當於香港註冊社工的社會工作專業資格。故此,該人士必須符合以上資格。
任何人如持有之學歷乃註冊局所認的社工學歷,即使該課程已停辦,仍可以該學歷申請註冊。
按照註冊局所制訂及現行實施的《用於認可社會工作學歷的原則、準則及標準》(第八版),當中的釋義列明「銜接課程」的定義為「提供予藉修讀社會工作文憑課程而獲取認可學歷的持有人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藉以增進他們的訓練以獲授認可社會工作學士學位;為免生疑慮,任 何碩士學位課程將不會被視為銜接課程。」
換言之,若你現時持有註冊局認可用以註冊的社工文憑(包括文憑、高級文憑及副學士)而又希望取得持有認可社工學位的註冊資格,可透過修讀註冊局認可的社會工作銜接學位課程取得有關資格。但是,若你現正修讀社工文憑,或是其他本科的學生或畢業生,則不符合修讀社工學位銜接課程的資格。
-
根據條例規定,當註冊主任收到以指明表格提出任何關於註冊社工違紀行為的投訴後,將交由兩名註冊局成員初步審議。如該兩名註冊局成員認為應該轉介該投訴個案予註冊局,註冊局便會委出由5名紀律委員會備選小組成員組成的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按紀律研訊程序召開紀律研訊,然後作出裁決及向註冊局作出建議。註冊局會參考紀律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就有關投訴作出最後決定。有關詳情請按此 。
-
註冊局的其中一項職能是按法例規定處理違紀行為的投訴,當中包括初步審議、決定是否轉介作進一步研訊、委出紀律委員會召開研訊、及就有關投訴作出最後裁決。有鑑於註冊局的裁判責任,及為了避免影響日後處理投訴的公平性,註冊局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以維持局方的中立。註冊局只會按法例及局方的規定向查詢人士解釋處理投訴社工違紀的程序,並不會在其他範疇提供意見。
-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1條,任何社工如沒有遵守《工作守則》,此事本身並不是違紀行為。但如社工被指稱犯下違紀行為時,註冊局和紀律委員會可顧及相關的《工作守則》條文以決定其是否違紀。而《工作守則》第2.9.3條亦提到在處理有關社工的違紀投訴時,註冊局及紀律委員會可顧及《工作守則》和參考《實務指引》,並按條例之規定,以事件的所有資料與事實根據作出裁決。 -
註冊局須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6條委任不是註冊局的成員擔任「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其組成包括不少於12名持有認可社工學位的註冊社工(第1類);不少於12名持有認可社工文憑的註冊社工(第1類);及不少於10名不是註冊社工的人。註冊局透過邀請註冊社工提名不少於5 年專業實務經驗的註冊社工擔任社工(第1類)的成員及非社工類別的成員,亦會邀請其他專業團體提名其會員擔任非社工類別的成員。註冊局於決定委任人選進入備選委員小組時,需兼顧成員數量能維持在一個合理水平和其組合在各方面具備良好的平衡。
《條例》第27條規定,紀律委員會須由備選委員小組的5名成員組成,而該5名成員中,須包括不少於3名及不多於4名註冊社工。如遭投訴的社工是公職人員,則其中1名成員須是身為公職人員的社工,而該社工所具備作為社工專業經驗是註冊局認為可與遭投訴的社工的專業經驗相若的。相反,如遭投訴的社工不是公職人員,則其中1名成員須為不是公職人員的社工及與遭投訴的社工的專業經驗相若的。因此,註冊局於委任紀律委員會時,會考慮備選委員小組成員的專業經驗及服務範疇。
按照註冊局現行實施的《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工作守則》」)第4條,「社工有責任讓服務對象知悉本身的權利及協助他們獲得適切的服務,且應盡量使服務對象明白接受服務所要作出的承擔與及可能產生的後果。」此外,《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實務指引》(「《實務指引》」)第4.2條亦列明「社工應將自己的名字、職位、角色與及註冊社工的身份,正確地告訴服務對象。」而有關服務對象的定義,按照《工作守則》的註釋(一),「『服務對象』是指目前正在接受社工所提供的個人、小組或項目活動等直接服務的人士。」
因此,按照上述《工作守則》及《實務指引》的條文,一般而言,若服務對象向社工查詢名字時,該社工在原則上應如實提供。而若服務對象向社工查詢《實務指引》第4.2條所列以外,有關社工的個人資料;或就上述《工作守則》及《實務指引》條文的應用有疑問,社工應因應當時情況,在考慮、平衡其服務對象的利益及其他有關人士(包括家庭成員、機構、社群、社會等)的權益後,作出專業及負責任的判斷。
-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6條規定,註冊局須於其辦事處內備存註冊紀錄冊,供公眾人士免費查閱,而社工的註冊地址必須列於註冊紀錄冊中。然而,《條例》並沒有規定註冊地址必須為其個人住址,因此,社工可自行選擇一個有效地址作為註冊地址。另外,註冊局對公眾查閱註冊紀錄冊一向有嚴謹的程序。任何欲查閱紀錄冊的人士須親臨註冊局辦事處作實名登記,並於查閱前閱畢「查閱守則」。所有欲透過電話查詢社工的個人資料均不獲受理。查閱的目的只限於核實某人士是否註冊社工,查閱人士不得以下載、抄寫、攝影、攝錄或影印等方式轉載或節錄紀錄冊的任何資料。註冊局認為將社工的註冊地址載於註冊紀錄冊是向公眾問責的做法,而部分監管專業的法定機構亦有類似的規定。註冊局相信透過嚴謹的查閱機制,可防止濫用查冊。
-
-
註冊地址的格式應為郵寄及實體地址,地址的內容應為真實正確的通訊地址;電郵和郵政信箱地址均不符合此要求。在普通法中,僅在特殊情況及只有在向法院申請並得到批准後,才可使用郵政信箱作為替代。這是為了遏制迴避行為以確保法律程序的公義。註冊局原則上不接納郵政信箱作為註冊地址之用,但如個別社工有充分理由需要使用郵政信箱作為註冊地址,須以書面說明該等理由,供註冊局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