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註冊
需要提交什麼?
1. 請遞交以下項目:
(1) 已填妥的註冊局指明註冊申請表 (有效期為一個月);
(2) 身份證影印本 (如適用);
(3) 有關曾否被定罪的法定聲明正本 (有效期為一個月);
(4) 重新註冊費五百元 (以支票支付);
(5) 認可用以註冊的社會工作學歷的畢業證書影印本(如適用);及
(6) 前次註冊時獲發的註冊證明書正本(如適用)。
(7) 其他
如有需要,申請人或須遞交以下項目的相關文件,使註冊局信納申請人在申請註冊時:-
(i) 通常居於香港;及
(ii) 可予註冊的合適和恰當的人
如何提交?
2. 填寫註冊局指明註冊申請表格,可於註冊局網頁下載(PDF)。
3. 繳付重新註冊費用:現時為港幣五百元,請以劃線支票繳付,抬頭請寫「社會工作者註冊局」郵寄或親自交回註冊局辦事處,支票背面寫上申請人姓名;
4. 郵寄或親自交回註冊局辦事處(地址:香港筲箕灣南安街83號海安商業中心27字樓)
跟進工作
5. 在一般情況下,註冊局於收妥所需文件及費用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處理申請的程序及審批,並以平郵寄出以下項目往申請人的註冊地址:
(1) 批准信函;
(2) 註冊證明書;及
(3) 註冊證。
6. 如果申請人向註冊局提交申請或補交文件的約十二個工作天後,仍未收到任何回覆,請聯絡辦事處查詢申請狀況。
7. 未填妥或欠附所需文件或費用的申請將不獲處理,辦事處會以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
8. 如有需要,申請人可以要求親臨辦事處或授權他人領取註冊證明書,有關要求必須在提交註冊申請表格時另行以書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