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期 (3/2020)
目錄
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於1998年10月16日首次刊憲生效,而實務指引則於2000年12月7日發出;兩者於2010年和2013年修訂。為了使守則與時並進,註冊局委任「檢討工作守則專責小組」(“小組”)啟動檢討工作,於2017年至2019年共召開25次會議。小組於期間曾參考海外(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台灣)社工組織的相關專業守則,並回顧近年投訴社工個案的不記名資料;於2019年中向「專業操守委員會」(“委員會”)呈交修訂文稿。委員會期後展開深入討論,就修訂文稿的中英文譯本作出修訂。而註冊局全體會議亦於同年年底同意,經法律顧問審閱及修訂後,向公眾諮詢《工作守則》的修訂初稿。
是次修訂主要把工作守則和實務指引合併為一份文件,除了更方便閱讀,亦把實務指引由一份參考文件提升為刊憲文件。就內容方面,修訂稿新增了「道德實踐與決策」的部分,強調價值體系的重要性及其對社工道德和專業決定的影響。而就著「原則及實務」的部分,修訂稿沿用現時版本以五大群體為對象(服務對象、同工、機構、專業、社會),並修訂了部分原則、標準及規則,重新排序、闡釋、更新或刪減。
現時計劃於六月至七月間舉行五場公眾諮詢,供不同持分者包括前線社工、社福機構行政或督導人員、社工教育工作者、服務使用者及公眾人士參加;並會收集書面意見。詳情將於稍後公佈。
有關註冊申請、續期申請和通知更改個人資料等表格,一直沿用多年而未有重大修改。註冊局去年經深入檢視後,認為有需要把昔日表格的格式統一,重整並簡化需填報的資料,希望更方便同工使用。最新版本的表格已於本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並上載註冊局網頁。若同工手持舊有表格,因該等表格已失去時效,故不能再被視為法定的指明表格。
3. 處理社工違紀行為的紀律程序及表格更新
註冊局近年非常關注公眾可能有機會濫用投訴註冊社工的機制,因而經過深入探討後,決定所有投訴人在遞交投訴表格時,同時須提交一份法定聲明,宣誓所投訴的內容為其所知悉的真確內容,期望能減少一些捏造或道聽途說的投訴。除此以外,註冊局亦同時檢視及更新違紀行為的紀律程序及表格,並於本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詳情可瀏覽本局網頁。
4. 電話錄音服務
電話查詢是註冊局與同工溝通的重要橋樑,為提高辦事處的服務質素和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註冊局自去年年底開始,增設自動電話錄音服務,有關記錄將於一年後銷毀。
5. 終止二十元退款計劃
註冊局自2018年1月起推出一項退款計劃,凡在「註冊續期窗」內成功遞交續期申請的同工,辦事處在發出註冊證時,將附上退還20港元的支票乙張;此項計劃旨在鼓勵同工於「註冊續期窗」的時限內申請註冊續期,以減少註冊局透過掛號方式發出「從註冊記錄冊註銷姓名意向通知」的郵費及相關行政開支。
在該計劃運作的兩年多的時間裡,註冊局發出意向通知的掛號信的比率,相對計劃實施前的,並沒有減少,辦事處執行該計劃的行政工作及成本卻日益增加。
有見該計劃成效不彰,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後,註冊局決定在計劃完成三個週年的時候,結束該退款計劃,最後一批合資格獲得退款的是於本年12月31日註冊期滿的同工。
攝於2020年1月第159次全體會議
1. 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刊憲
2. 推廣工作
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間,註冊局職員到訪了以下院校,向社工學生介紹局方的工作:
-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一年班):76人
- 香港浸會大學(畢業班):100人
同工曾到訪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沙田)及香港浸會大學,向學生介紹局方工作
- 收集地址的目的與《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下稱《條例》)(香港法例第505章)所述的要旨息息相關。條例詳題註明「本條例旨於就社會工作者的註冊、註冊社會工作者專業活動的紀律管制及有關連的事宜,訂定條文」。因此,收集地址與三方面有關:分別為註冊、紀律管制及任何有關連事宜。而普通法亦就此補充,對於專業團體而言,其所作的決定將為其會員及公眾帶來非常重要的影響,因此為達到行政合法的目的,收集地址是必須的。
- 註冊事宜:根據《條例》,地址是註冊記錄冊上的必要個人資料,可供公眾免費查閱(第16(1)(a)(i)條)。任何名字不載於註冊記錄冊的人士,均無權自稱社會工作者;或充當社工身份(第34(1)條)。根據《條例》,違者可基於民事和刑事受到嚴厲制裁(第34(2)及35(h)條)。
- 任何人藉提供誤導、虛假或欺詐性的個人資料(包括地址)而獲得註冊均可能觸犯法例,可被處以監禁(第35(d)條)。
- 當註冊主任需要向註冊社工發出「從註冊記錄冊註銷姓名意向通知」時,他需要一個有效地址用以透過掛號郵寄方式送達(第22(4)條)。註冊社工有責任在其個人資料(包括地址)更改後的三個月內作出更新,否則,註冊主任可從註冊記錄冊中註銷其姓名(第16(3)及22(f)條)。
- 紀律事宜:在紀律程序中,註冊局需要一個地址送達相關文件予涉事各方。無論是註冊社工欲作出投訴或被投訴,註冊局都需要一個地址用以送達文件,包括面交送達(第31(1)條)。
- 相關事宜:按照《條例》(第18、20條)所規定的指明表格,列明地址用於通訊,住所地址用於法定聲明(請參閱註冊申請表(1-1-2020);續期註冊表格(1-1-2020))。
- 地址格式應為郵寄地址(上文第6段;第22(4)條),地址的內容應為真實正確的通訊地址(第37(3)(a)(ii)條)。除法定聲明外,該地址不必是住所地址,但必須是與地址持有人有關的真實正確地址。此外,如果提供不真實或不誠實地址(見以上第3段),將與上述由申請人填報的指明表格(註冊或續期)內作出的真實及正確聲明相抵觸。
- 電郵地址因與條例相抵觸而不能被接納(上文第6和7段;第16(3); 31(3)條)。郵政信箱地址與普通法相抵觸。在普通法中,若起訴人或被告僅提供郵政信箱地址,將受到法院譴責,並需承擔相關法律費用後果。在特殊情況下,及只有在向法院申請並得到批准後,才可使用替代的送達方式(如由上述的郵政信箱地址代替)。這是為了法律程序的公平遏制迴避行為。
- 如註冊社工堅持提供不真實或虛假的地址,或改為電郵地址或郵政信箱地址,則註冊主任有責任採取措施,包括從註冊記錄冊中註銷該等註冊社工的姓名。當然,若註冊社工能夠及時更正,則其姓名無需被註銷。
統計數字 (包括:註冊社工及投訴個案)
註冊社工性別分佈
男:7,471 (30.57%)
女:16,964 (69.42%)
總數:24,435
註冊社工學歷分佈
認可學士學位:16,161 (66.13%)
認可文憑/副學士:8,194 (33.53%)
其他:80 (0.32%)
總數:24,435
接獲投訴個案總數:582
需召開紀律研訊個案總數:114
成立個案總數:32
備註:由於部份個案仍在初步審議或紀律研訊過程中,以上數字並不是按比例表達。
社會工作者是為社會而工作還是因工作而接觸社會?
政府和多個組織如「關懷愛滋」,一直致力加強公眾教育,提升大眾對愛滋病的認識,及消除對感染者的歧視。但仍有不少感染者因為害怕面對周遭人士歧視而不肯接受治療。除了使他們的病情加速惡化,還有機會增加愛滋病病毒在社區散播的風險。根據衞生署最新的資料推算,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當中仍有約20%人士並未被診斷,更只有約七成人士正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至於正在接受治療的人士中,部分未有定期覆診或未經醫生同意下就停止治療,情況實在令人關注。(1)
我們要抵抗愛滋病,除加強醫療服務外,更重要是掃除社會對這病的負面標籤,鼓勵感染者及早接受治療。醫療方面,政府致力改善衞生署診所設施和教學設施等,這是一個龐大的計劃,同時呼籲社會各界人士支持,讓我們齊心建立一個關愛共融、充滿希望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