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期(04/2024)
目錄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條例》」)是為保障公眾利益而設立,其中透過監管社工名銜的使用,限制只有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才能使用社會工作者及/或相關名銜。
《條例》規定
第34條
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無權使用以下名銜——
(a)“註冊社會工作者”或“registered social worker”的稱謂;
(b)“R.S.W.”的英文縮寫;或
(c)“社會工作”或“social work”或“社會工作者”或“社工”或“social worker”的稱謂,
不論是否連同任何其他稱謂或任何英文縮寫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以描述其專業為社會工作專業或描述其社會工作專業資格。
第 35 條
任何人 ——
(h) 本身不是註冊社會工作者,而(但在不損害第34(3)及(4)條的實施下)在與其業務或專業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在知情下容許他人在與其業務或專業有關的情況下,使用以下稱謂或英文縮寫 ——
(i)“註冊社會工作者”或“registered social worker”的稱謂;
(ii) 英文縮寫“R.S.W.”;
(iii)“社會工作”或“social work”或“社會工作者”或“社工”或“social worker”的稱謂;或
(iv)任何英文縮寫或簡稱而目的為令到或按常理可令到他人相信使用該等英文縮寫或簡稱(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名列註冊紀錄冊;
(i) 並非名列註冊紀錄冊,而宣傳或表示自己是註冊社會工作者,或在知情下容許其姓名被如此宣傳或表示;
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如屬(c)、(d)、(e)或(f)段所訂的罪行,則可處監禁1 年。
按現行法例規定,第5級罰款等同於港幣$50,000。
涉嫌違法的例子
總結過往接觸的一些重新註冊申請個案,註冊局發現有部分人士在其社工註冊資格被註銷後,仍在不慎的情況下涉嫌使用社工名銜。例如:一些重新註冊申請者在申請期間,被發現他們的名字仍顯示在一些機構的網頁中,並顯示其職位為「社工」或相關名銜。註冊局經瞭解後,發現當中大部分人士均已在相關機構離職,惟其前僱用機構未有更新網頁上的稱謂。
請注意,按照《條例》第35(i)條,「並非名列註冊紀錄冊,而宣傳或表示自己是註冊社會工作者,或在知情下容許其姓名被如此宣傳或表示;即屬犯罪」。因此,若註冊社工打算在離職後不再續期註冊,務必通知相關僱用機構及/或合作伙伴更新其紀錄及網頁資料,防止在不慎的情況下誤用社工名銜。
另外,有部分人士在其社工註冊資格被註銷後,仍繼續在其社交媒體中顯示社工名銜,或於接受傳媒訪問時繼續使用社工名銜。相關行為亦有可能涉嫌違法。
2. 有關忘記網上系統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為方便註冊社工能更快捷及安全地提交註冊續期申請及費用,註冊局多年前已推行網上註冊系統,並透過文本書信方式提供登入資料予所有註冊社工。註冊社工經首次登入後,便可使用系統處理各項與註冊有關的事宜,如申請續期、通知更改個人資料、呈報罪行紀錄等。
如註冊社工希望使用網上註冊系統,但忘記了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請依以下步驟操作:
1. 在登入頁面(https://intranet.swrb.org.hk/)按「現有註冊社工領取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2. 若註冊社工只是忘記登入密碼,而又曾經提供電郵地址予註冊局,可透過提交「曾提供電郵地址予註冊局」的網上表格,即時經電郵領取登入密碼。
3. 若註冊社工未曾提供電郵地址予註冊局,或忘記曾更改的登入名稱,則必須透過提交「未曾提供電郵地址予註冊局,或已忘記使用者名稱」的網上表格,透過文本郵寄方式,重新領取登入資料。
1. 第二輯《紀律研訊案例彙編》的編輯進度
《紀律研訊案例彙編》編輯專責小組已完成全書初稿,並已呈交專業操守委員會審議。
2. 學歷認可評審及檢討
按《條例》規定,除非符合其他要求,註冊社工須持有獲註冊局認可的社會工作學位或文憑的學歷。因此,註冊局有責任評審社工學歷,並決定是否予以認可為註冊資格。註冊局現正跟進於2023至2024學年共6個社工學歷評審或檢討。
3. 學歷評審團提名
任何院校欲頒授獲註冊局認可的社工學歷,均須接受獨立的學歷評審小組評審及定期檢討。現屆學歷評審團的任期將於本年8月底屆滿。註冊局早前已進行公開提名,現正審核被提名者的資格。註冊局將於正式委任新一屆的學歷評審團後,在網站公布名單。
5. 社工日
6. 推廣工作
註冊局職員於過去半年分別以視像或到訪形式,向10間院校的社工學生介紹註冊局的工作:
香港伍倫貢學院 (80人)
明愛專上學院 (250人)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 (80人)
香港浸會大學 (30人)
宏恩基督教學院 (50人)
香港中文大學 (50人)
香港大學 (60人)
香港能仁專上學院 (35人)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沙田) (60人)
香港理工大學 (50人)
總數:745人
背景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早前委出紀律委員會,就一宗投訴展開紀律研訊。經研訊後,紀律委員會裁定就被投訴社工 (「社工甲」) 的指控成立,並建議註冊局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條例》」) 第30(1)(b)條,發出紀律制裁命令,即命令註冊主任在註冊紀錄冊內將答辯人的姓名註銷,為期3個月。另紀律委員會亦作出額外建議,在不披露涉案的投訴及答辯雙方和機構的相關敏感資訊及身份的情況下,於註冊局電子通訊《註意》刊登此個案的概要,以達教育目的。註冊局接納紀律委員會的建議。現參考上述要求及《社工專業操守的再思——紀律研訊案例彙編》案例的節錄方式,將已隱藏相關敏感資訊及身份的該個案節錄於下文。
個案概要
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社工甲」)同為某社會服務中心的職員。事發時,社工甲為其中一位服務使用者A提供服務,而該服務配合政府的一項津貼計劃,受助人須在履行一些條件下,才可領取津貼。如受助人沒有履行這些條件,則需透過該中心向有關部門申請豁免,才可繼續獲得津貼。
投訴內容
是項投訴指控社工甲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經研訊後,倘證明屬實,可能違反《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5(1)(a)條。本個案的指控如下:
社工甲與服務使用者A協定虛報資料
結果
紀律委員會的發現與建議
1. 就投訴內容中的三項事件,社工甲沒有提出爭議,並承認自己做出了上述被指控中的行為。
2. 社工甲解釋,若他如實申報,將影響服務使用者A,甚至其整個家庭領取津貼的金額。由於社工甲一直跟進服務使用者A個案,不希望他因此受挫而打消對工作的念頭和動力,因此在一時衝動下,向服務使用者A提議多填報一些工作日數。
3. 社工甲稱在得知該中心收到投訴後,主動向該中心坦白事件並配合調查,又表示在事件發生後一直有所反思,認為自己的選擇並非幫助服務使用者A,而是阻礙了他的進步;亦十分後悔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影響服務使用者A對社會工作者的看法,令他認為社工會為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
4. 投訴人向紀律委員會確認虛報一事不能為社工甲帶來任何實質利益,而社工甲和服務使用者A所虛報的資料已經獲得撤回和修訂,因此沒有對該中心和政府公帑造成實際的損失。
b. 認同社工甲的反思,虛報並非真正對服務使用者帶來幫助,反而剝奪了服務使用者A自立的進程,從專業角度來說十分不理想;及
7. 就上述裁定成立的投訴,紀律委員會決定建議註冊局對社工甲處以《條例》第30(1)(b)條的紀律制裁命令,命令註冊主任在註冊紀錄冊內將答辯人的姓名註銷,為期一段註冊局認為合適的期間。紀律委員會成員建議該段合適的期間介乎1至3個月之間。
註冊局的決定
註冊局接納紀律委員會報告的全部建議,並決定對社工甲處以《條例》第30(1)(b)條,命令註冊主任在註冊紀錄冊內將答辯人的姓名註銷,為期3個月。
討論事項
1. 誠信的重要性
本個案涉及誠信,社工如何在平衡服務使用者利益與善用社會資源運用的基礎之上,以誠實可信的態度作出專業判斷?
2. 社工守法的意識
本個案中,社工甲除了在專業上違紀外,其行為會否構成觸犯法例而被定罪?
思考
1. 社工應有的誠信
2. 社工的守法意識
法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故社工在執行職務中,除了誠信以外,亦應時常貫徹守法的意識,以防在不慎下違法而面對嚴重的後果。以本案為例,社工甲除了可導致服務使用者A喪失領取津貼的資格外,社工甲和服務使用者A或可能涉及欺詐罪。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干犯欺詐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因此,社工不能以一時衝動為借口,以為只是為服務使用者提供一時方便而作出虛假陳述,造成誤己誤人的後果。 而在本個案中,若非中心撤回該等虛報文件,社工甲及服務使用者A恐怕要對其行為付上更嚴重的代價。
註冊社工總人數: 27,853
註冊社工性別分布
女:19,092 (69%)
註冊資格分布
文憑:8,628 (30.98%)
其他:61 (0.22%)
投訴個案統計數字(自註冊局成立以來計算)
接獲投訴個案總數:763
需召開紀律研訊個案總數:165
裁定違紀個案總數:44
備註:由於部分個案仍在初步審議或紀律研訊過程中,以上數字並不是按比例表達。
趙業銘
社工是一種道德價值實踐的工作,理想是盡力協助社會上弱勢群體的需求進行充權工作。由於社會工作的理念在社會服務運作上難以獨立運行,必須依賴資本運作,例如政府及資本企業,便會形成一種新的社會工作實踐,即管理與道德底下的社會工作實踐工作模式。儘管理想多美好,還是得看金主。說到金主,不能完全撇除管理與行政化的要求,這亦間接衍生量化的需求。金主難以仔細地審視每一個活動的現場,多依靠終結的報告作是次計劃的量度標準,即人次、人數、活動數量、對象回應等作為下一次或新的計劃參考。
社工的價值觀與個體的價值觀可能有所不同,原則也不是一定能通用在每個情境。每個人都深受自身的家庭、社會、宗教、國家的意識形態所成長。因此,社工更需要了解自己,知道自己的偏見,避免偏見發生在服務使用者身上。所謂的標準答案是基於社工的經驗及道德價值觀而判斷。倫理的兩難在社工的專業是必然遇見。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分析倫理兩難的過程中,抱著自我批判的模式地思辨整個過程,並非單靠過去的經驗將情境系統化。每一次處理兩難個案的經驗會加強社工對處理方法變得「理所當然」. 當處理方法變得「理所當然」便失去平衡. 德行為本的倫理是指根據良好的個人品格及美德作為動機,以及對於人的關懷與真誠的回應(Banks, 2020)。道德的行動是感性及理性的判斷,不能單以原則道德作為判斷。社工面對的不是機械人,而是一個個活生生的個案。故此,社工還需要考慮以德行為本的倫理作為一個平衡點,加以反思及批判倫理兩難的過程。
Banks, S. (2020). Ethics and values in social work. Bloomsbury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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